- 【产品名称】氨基己酸注射液
- 【规格】10ml:2g*5支
- 【生产厂家】无锡市第七制药有限公司
- 【批准文号】国药准字H32024523
补充说明
【功能主治】 适用于预防及治疗血纤维蛋白溶解亢进引起的各种出血。
⑴ 前列腺、尿道、肺、肝、胰、脑、子宫、肾上腺、甲状腺等富有纤溶酶原激活物脏器的外伤或手术出血,组织纤溶酶原激活物(t-PA)、链激酶或尿激酶过量引起的出血。
可作为血友病患者拔牙或口腔手术后出血或月经过多的辅助治疗。
⑶ 可用于上消化道出血、咯血、原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和白血病等各种出血的对症治疗,对一般慢性渗血效果显著;对凝血功能异常引起的出血疗效差;对严重出血、伤口大量出血及癌肿出血等无止血作
【用法用量】 因本品排泄快,需持续给药才能维持有效浓度,故一般皆用静脉滴注法。本品在体内的有效抑制纤维蛋白溶解的浓度至少为130μg/ml。对外科手术出血或内科大量出血者,迅速止血,要求迅速达到上述血液浓度。初量可取4-6g(20%溶液)溶于100ml生理盐水或5-10%葡萄糖溶液中,于15-30分钟滴完。持续剂量为每小时1g,可口服也可注射。维持12-24小时或更久,依病情而定。
【贮藏方法】 密闭保存
【注意事项】 (1) 本品排泄快,需持续给药,否则难以维持稳定的有效血浓度。
(2) 有报道认为本品与肝素并用可解决纤溶与弥漫性血管内凝血(DIC)同时存在的矛盾。相反的意见则认为两者并用有拮抗作用,疗效不如单独应用肝素者。近来认为,两者的使用应按病情及化验检查结果决定。在DIC早期,血液呈高凝趋势,继发性纤溶尚未发生,不应使用抗纤溶药。DIC进入低凝期并有继发性纤溶时,肝素与抗纤溶药可考虑并用。
(3) 链激酶或尿激酶的作用可被氨基已酸对抗,故前者过量时亦可使用氨基已酸对
批准文号 国药准字H32024523
原批准文号
药品本位码 86901708000043
药品本位码备注
产品名称 氨基己酸注射液
英文名称 AMINOCAPROIC ACID INJECTION
商品名
生产单位 无锡市第七制药有限公司
生产地址 无锡市雪浪镇方桥
规格 10ml:2g
剂型 注射剂
产品类别 化学药品
批准日期 2010-09-30
编号 苏HabCab20060068
企业名称 无锡市第七制药有限公司
法定代表人 胡子初
企业负责人 胡子初
企业类型
注册地址 雪浪镇方桥
分类码
生产范围 大容量注射剂、小容量注射剂(含激素类)、原料药[(吉非罗齐、盐酸黄酮哌酯、亚硫酸氢钠甲萘醌、氨基己酸、盐酸川芎嗪、醋酸甲萘氢醌)、(维生素K1)]、未通过认证的原料药(葡萄糖酸钙、利巴韦林)、精神药品(羟丁酸钠、盐酸麻黄碱注射液、地西泮注射液、羟丁酸钠注射液、盐酸芬
生产品种
发证日期 2006-01-01
有效期截止日 2010-12-31
省市 江苏省
生产地址 无锡市雪浪镇方桥;